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期学习总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30%;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扶持正气,热情支持学生干部工作;抵制不良倾向;
4.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2.省级三好学生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2.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成绩突出;
3.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所负责的学生会、学生团体、班级等无重大违纪现象。
2.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工作,而且表现特别突出,充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个人修养素质良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处处起表率作用,在学生中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高的威信。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模范遵守团章;
2.组织观念强,在团组织活动中起模范带头和骨干作用;
4.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勤于总结思考,勇于创新,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5.主持正义,实事求是,维护集体荣誉,能够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合理化建议。
2.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工作,而且表现特别突出,充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个人修养素质良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处处起表率作用,在学生中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高的威信。
2.省级优秀团干部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团干部”称号。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良好,模范遵守团章;
4.在学习、生活及其他活动中,能够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完成各级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2.省级优秀共青团员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团干部”或“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1.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
(一)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获奖次(项)数多者优先;
(二)做事认真,能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配合活动的开展;
(三)关注社团的发展,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对社团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四)能很好的团结社团内其他成员,促进社团内部的交流;
(五)代表学校或社团参加校内外有关比赛或在某方面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四条 每学期根据《河南地矿职业学院班级量化考核办法》按比例评出“先进班集体”。
第十五条 每学期根据《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团支部工作成绩考评办法》评出“先进团支部”。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申请条件: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等荣誉称号,次(项)数多者优先。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申报“文明宿舍”:
(一)宿舍同学团结友爱,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服从管理,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宿舍同学保持个人和室内卫生,学期宿舍检查、抽查成绩优异。
第十八条 凡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一定奖励。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20%,优秀学生会干部比例为校学生会总数 10%;
(三)“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团干部总数的 20%,优184秀团委干部比例为校团委学生会总数 10%;
(四)“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学生团员总数的 10%;
(五)“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 10%;
(六)“三好学生标兵”是学院在校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学院学生总数的 1%。
(七)“社团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学生社团成员总数的20%;
(八)“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学生班级总数的 15%;
(九)“先进团支部”评选比例为学生班级团支部总数的15%;
(十)“文明宿舍”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 10%。
第二十条 每学期初评选上一学期的各奖项;毕业实习或顶岗实习学生不参加评先。
第二十一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个人或集体根据各奖项奖励条件提出申请。班级对个人奖励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班主任进行综合评议。无异议,班主任签字后报送学生处、团委。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团委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经评选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学院给予公开表彰,并给予以下奖励:
(一)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
(二)先进班集体等先进集体: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学院颁发奖金 800 元,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学生处(团委)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