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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01 责任编辑:王梦明 来源: 浏览量:

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处分的目的是保证和督促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处分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公示处分决定并通知其家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十二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得少于6个月。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又违纪的,在原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重新处理,根据原处分与新处分合并决定作出新的处分,处分期限重新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者,延长留校察看一般为6个月。处分生效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违纪者;

(三)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四)其他可减轻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真相、态度不好、互相串供、诬陷他人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191

(四)屡教不改者;

(五)以前受到过纪律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者;

(六)因违纪造成损失,拖欠赔款、拒不退赃者;

(七)团伙违规、违纪的组织策划者;

(八)恶意提起申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九)贿赂违纪经办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者;

(十)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者;

(十一)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社会、宗教、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三)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并坚持错误者;

(四)组织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

(五)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利用互联网、校园网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散布非法言论,侮辱和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组织参与吸毒、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组织非法传销,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园内外宣传、从事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第十条  偷盗、抢劫、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第七

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除追回赃物或责令赔偿损失外,视作案价值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 50 元及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上 200 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者,或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物,除根据公共财物按市场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金额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 100-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金额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刻、乱画、乱写、损坏花木等有损校园环境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动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吸烟、酗酒及聚众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教室、宿舍、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是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或策划打架(打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上情节中单方面打人、先动手或持器械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者,在“参与打架者”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挑拨离间、造谣生事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围观起哄、跟随助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打架(打人)斗殴致使他人受伤,肇事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 8—20 学时者,学年累计旷课 21—4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 21—40 学时,学年累计旷课 41—6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 41—60 学时,学年累计旷课 61—8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 61—80 学时,学年累计旷课 81—10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 80 学时以上,学年累计旷课 10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 8 学时计,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节假日可以不计。迟到或早退累计 4 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学(毕业、顶岗)实习等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二)借他人财物,恶意拖欠不还者,除强制归还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强迫恐吓、谩骂侮辱、骚扰猥亵对方或通过电话、短(微)信、网上留言、贴吧、博客等形式辱骂、诬蔑、别人,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八)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共场所内起哄、打口哨、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服从老师、管理人员(含门卫、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管理或对他们有侮辱、恐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外出校园或在门卫登记、考勤检查等场合冒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管理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欺骗同学参加传销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拉拢、诱惑学生参加宗教、邪教等组织,经教育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穿拖鞋、背心到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或在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违背另一方意愿,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另一方与其恋爱者,给与记过处分;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九)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影响他人,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等其它易燃易爆品,存放管制刀具、器械等,没收其用品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宿舍内务整理不规范,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乱贴、乱画、乱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两次以上(含两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兜售物品、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搞恶作剧、戴恐怖面具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替寝者,给予当事人双方严重警告处分;翻越窗户外出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现 2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 3 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按规定的宿舍、床位就寝及私自占用床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进入异性公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自换锁具,影响公寓卫生检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不服从管理,妨碍检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击报复检查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盗用、涂改或转让学生证、借书证、电子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受处分时限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材料,有效材料的收集、整理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有效材料包括:

(一)违纪事实或录音录像;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受害材料;

(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调查材料;

(五)违纪学生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件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违纪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向学生出具违规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由两人以上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当面签收,学生拒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处分审批权限及操作:

(一)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调查并做出处理,处分决定书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在全校公布,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调查处理,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全校公布;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院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后,全校公布;

(五)违纪学生由班主任进行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违纪处分决定由学院以行政文件形式印发,由学生处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的,由学院决定公布方式和范围;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报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后,其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按规定送达学生本人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拒绝签字也不提出申诉的,作为自动放弃权力处理,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管理与处分解除: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前每 2 个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一次;

(二)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应当及时向学生处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三)解除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办理,有关文件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在全校公布并备案;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根据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解除还是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和意见,有关文件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全院公布;

(五)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以及相关查证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 5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奖学金及先进评选资格,不享受学校贫困生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团委)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