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 50 元及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上 200 元及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者,或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物,除根据公共财物按市场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二)金额在 100-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金额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刻、乱画、乱写、损坏花木等有损校园环境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动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学生在教室、宿舍、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是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闹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或策划打架(打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上情节中单方面打人、先动手或持器械者,加重一级处分。
1.策划组织者,在“参与打架者”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围观起哄、跟随助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打架(打人)斗殴致使他人受伤,肇事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一)连续旷课 8—20 学时者,学年累计旷课 21—4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 21—40 学时,学年累计旷课 41—6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 41—60 学时,学年累计旷课 61—8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 61—80 学时,学年累计旷课 81—10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 80 学时以上,学年累计旷课 10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 8 学时计,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节假日可以不计。迟到或早退累计 4 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学(毕业、顶岗)实习等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二)借他人财物,恶意拖欠不还者,除强制归还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强迫恐吓、谩骂侮辱、骚扰猥亵对方或通过电话、短(微)信、网上留言、贴吧、博客等形式辱骂、诬蔑、别人,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八)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公共场所内起哄、打口哨、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服从老师、管理人员(含门卫、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管理或对他们有侮辱、恐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外出校园或在门卫登记、考勤检查等场合冒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餐厅、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管理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欺骗同学参加传销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拉拢、诱惑学生参加宗教、邪教等组织,经教育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穿拖鞋、背心到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或在教室、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违背另一方意愿,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另一方与其恋爱者,给与记过处分;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九)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影响他人,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酒精炉等其它易燃易爆品,存放管制刀具、器械等,没收其用品并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宿舍内务整理不规范,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乱贴、乱画、乱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两次以上(含两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兜售物品、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搞恶作剧、戴恐怖面具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替寝者,给予当事人双方严重警告处分;翻越窗户外出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现 2 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 3 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按规定的宿舍、床位就寝及私自占用床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进入异性公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自换锁具,影响公寓卫生检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不服从管理,妨碍检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击报复检查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盗用、涂改或转让学生证、借书证、电子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后果。
第十八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受处分时限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材料,有效材料的收集、整理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有效材料包括:
(六)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件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向学生出具违规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由两人以上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当面签收,学生拒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调查并做出处理,处分决定书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在全校公布,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调查处理,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全校公布;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院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后,全校公布;
(六)违纪处分决定由学院以行政文件形式印发,由学生处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的,由学院决定公布方式和范围;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报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视情况轻重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后,其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按规定送达学生本人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拒绝签字也不提出申诉的,作为自动放弃权力处理,维持原处分决定。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前每 2 个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一次;
(二)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应当及时向学生处递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三)解除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办理,有关文件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在全校公布并备案;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根据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解除还是延长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和意见,有关文件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全院公布;
(五)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以及相关查证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 5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奖学金及先进评选资格,不享受学校贫困生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团委)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