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凡录取到我院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因病不能正常报到的新生,可持相关证件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河南省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院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录取专业的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一)学生转专业,须填写《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系部领导同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新生入学时转专业由招生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一次(开学第一周),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拟转入学校批准,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学院对拟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若无异议,公示期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院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基本学制延长二年。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放休学证明书,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一)因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包括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者。
(三)学生在院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经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
(二)休学学生提交材料均需家长书面同意,送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经学校学生处备案,取得学生处开具的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休学证明书注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向学生处申请复学。
(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五)休学学生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期学习等),学生在院时间学习期限达到最长年限且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
(二)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 拟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复审,并报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院内公示 7 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一)学生接到学院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无法在院继续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院为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发放,逾期不再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申诉,视为放弃。
为支持国防建设,鼓励我院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 号)相关规定,现将相关学籍事项解释说明如下:
(一)被我院录取但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未能如期报到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二)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入伍通知书》、个人身份证、高中毕业证等,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处接到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规定审核资格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学生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武装部确定该生为预征对象后,学生应下载并填写《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并复印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入伍通知书各一份,提交到学生处。
2.学生处应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出具《休学通知书》。
(二) 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学籍学生在退伍后的二年内,凭部队的《退伍证》和学院的《休学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一)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回的,学院准其复学继续参加学习。
(二)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六、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学生处(团委)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