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权益,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
(一)评议决定学院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案件;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案情由主任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以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要提交申诉书,并同时附上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班级、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申诉人超过三人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不多于三人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上交申诉书同时,应向原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3个工作日内,将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材料,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若原处理部门认定学生申诉理由充分,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否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旦撤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做出判断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二)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对受理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文件及时送达申诉人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代理人就申诉事件或与其相牵连事项提供新证据,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终止评议,综合所有材料或再作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原处理部门认为申诉处理决定有违法违规违章、难于执行者,应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文件之次日起7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认为理由充分,应当再复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团委)
2019年11月1日